(2016)豫1282执4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与何田、王毅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何田,王毅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4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贠春义,行长。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号。被执行人何田,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灵宝市院,被执行人王毅辉,女,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系何田妻子,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何田、王毅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河南省灵宝市公证处做出(2015)灵证字第74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6)灵证字第2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27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田、王毅辉有能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确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何田、王毅辉自收到本裁定书3日内履行河南省灵宝市公证处(2015)灵证字第74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给付申请人27万元及利息17325元和从2015年12月25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国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