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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国表、杨铭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国表,杨铭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243号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新,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双群、张宏斌,系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安新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李国表,农民。被告杨铭志,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表、被告杨铭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铭志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杨铭志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铭志的起诉。审 判 长  李萍审 判 员  侯杰代理审判员  杨硕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