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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保康县金叶小车修配厂与保康县总工会、张大学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康县金叶小车修配厂,保康县总工会,张大学,张大权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初156号原告保康县金叶小车修配厂,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150号。法定代表人余传会,保康县金叶小车修配厂经理。被告保康县总工会,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南关街45号。法定代表人刘耀权,系被告保康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被告张大学,农民。被告张大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康县金叶小车修配厂与被告保康县总工会、张大学、张大权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康县金叶小车修配厂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康县金叶小车修配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康县金叶小车修配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保康县金叶小车修配厂负担(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继洲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