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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1725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宋培与闫东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培,闫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1725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宋培,居民。被执行人闫东林(曾用名闫理想),农民。申请执行人宋培与被执行人闫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张西国审判员 李世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东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