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桥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林明亮与常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林明亮,常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桥执字第722号申请人执行林明亮,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蒙古族,隆化县茅荆坝卫生院职工,住隆化县茅荆坝乡坝底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3********。被执行人常源,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承德市双桥区小北沟工商行家属院*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1308031981********。申请执行人林明亮与被执行人常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明亮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线索,本院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常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申请执行人林明亮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林明亮发现被执行人常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