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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陈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6刑初6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汉族,中专文化,广州市兴源物流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现住址:山东省栖霞市。2015年1月2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栖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以栖检公刑诉[2016]第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亦无辩解理由。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陈某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从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金泰烟行购进价值人民币206404元的爱喜等品牌的卷烟共计4000余条,其中1000条价值人民币40000余元的爱喜香烟原价捎给本单位于毅,另有价值人民币38566.73元的329条卷烟被查获,其他3000余条烟加价销售,被告人陈某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证实,并经庭审认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且能够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宝华人民陪审员  林红宾人民陪审员  范永春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 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