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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明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明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22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473878。法定代表人:毛正权。被执行人:张明富,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明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结被执行人张明富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熊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