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巴州住房公基金管理中心与艾山江·吐尔地、热汗古力·买买提、沙扎代木·赛买提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州住房公基金管理中心,艾山江.吐尔地,热汗古力.买买提,沙扎代木.赛买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巴州住房公基金管理中心,地址:金色时代广场3楼。被执行人:艾山江.吐尔地,男,维吾尔族。被执行人:热汗古力.买买提,女,维吾尔族。被执行人:沙扎代木.赛买提,女,维吾尔族。关于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艾山江.吐尔地等3人借款纠纷一案,巴音公证处于2015年11月4日出的(2015)库巴音证字第9707执行证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2015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2665.9执行费2190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巴音证字第9707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违反和解,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艾尼瓦.卡德审判员 库热西.艾山审判员 杨 新 宇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亚森江.肉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