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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乌日图与乌力吉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日图,乌力吉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313号申请执行人:乌日图,男,蒙古族,个体户。被执行人:乌力吉巴特尔,男,蒙古族,教师。申请人乌日图与乌力吉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25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乌力吉巴特尔在中国建设银行阿鲁科尔沁旗支行的号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方式,只收不付,冻结时间:自2016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20日止。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户存款,但不得办理支取、转账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勾  民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阿拉木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