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汪加成与任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加成,任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1321号申请执行人:汪加成,男。被执行人:任雪,女。本院在执行汪加成与任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2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吕 萍执行员 谭秀峰执行员 王树楠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一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