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3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根娣、陈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根娣,陈福明,李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385-1号申请执行人陈根娣。被执行人陈福明。被执行人李建新。本院在执行陈根娣与李建新、陈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建新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福明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封其与他人共有的房产一套,该房产56平方米,故无法处置,本院扣划其银行存款3123.53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5534元,执行到位金额为3123.53元,未执结标的为182410.47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陈根娣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38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