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洪第与任延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第,任延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109号原告:徐洪第,男。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凤杰,系庄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梅,系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延政,男。被告委托代理人:宫成令,系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洪第与被告任延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0283民初109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范佳祥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