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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5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刑事审判庭移送本庭执行的被执行人张桂丰危险驾驶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5执14号移送执行机关:西林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桂丰。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庭执行的被执行人张桂丰危险驾驶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西林区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宇审判员  张继春审判员  王尔伦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