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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国彪与刘亚辉崔广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彪,刘亚辉,崔广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1542号原告杨国彪,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被告刘亚辉,女,4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被告崔广忱,男,4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彪诉被告刘亚辉、崔广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国彪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蔺阳光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