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国彪与刘亚辉崔广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彪,刘亚辉,崔广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1542号原告杨国彪,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被告刘亚辉,女,4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被告崔广忱,男,4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彪诉被告刘亚辉、崔广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国彪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蔺阳光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