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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执字第2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南夫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夫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豫执字第2684号移送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南夫胜,曾用名南福胜,,原宿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移送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南夫胜刑事罚金追缴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宿豫刑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移送执行人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夫胜的银行、车辆、工商、房产信息,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2000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移送执行人。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宿豫刑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移送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叶凯执行员  陈院伟执行员  卢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