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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怀府信用社申请执行张海涛、郭卫星、张敬霞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怀府信用社,张海涛,郭卫星,张敬霞,吕超超,张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82执85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怀府信用社。负责人贾顶柱陈明云,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张海涛,男,1977年6月5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郭卫星,男,1981年10月7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张敬霞,女,1981年12月20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吕超超,男,1987年3月18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张海艳,女,1987年4月15日生,住沁阳市。沁阳市怀府信用社申请执行张海涛、郭卫星、张敬霞、吕超超、张海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3)沁证经字第080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海涛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海涛银行账户存款18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顺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