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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方东庆与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东庆,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方东庆,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城区兴盛街2号院1号楼01商业06。法定代表人艾宇。方东庆与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西劳人仲字(2015)第614-61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方东庆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方东庆亦不能提供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西劳人仲字(2015)第614-616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峰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革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