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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同欢与任延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同欢,任延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121号原告:孙同欢,男。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凤杰,系庄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梅,系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延政,男。被告委托代理人:宫成令,系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同欢与被告任延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0283民初121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范佳祥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