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民申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湖北富禧典当有限公司、徐明安典当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北富禧典当有限公司,徐明安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3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富禧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号*层*号。法定代表人:吴洪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永祥,湖北诗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明安,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再审申请人湖北富禧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禧典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明安典当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富禧典当公司申请再审称: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高峰并非富禧典当公司的代理人,徐明安将涉案款项交给高峰的行为不能产生履行对富禧典当公司偿还借款的法律后果。请求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维持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徐明安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富禧典当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主要是认为徐明安向高峰还款的行为属于不当履行,不能产生对富禧典当公司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但从查明的事实来看,虽然高峰并非富禧典当公司职工,但高峰与债权人富禧典当公司及债务人徐明安均较为熟悉,他既是富喜典当公司股东付月萍的亲戚,同时又是徐明安的朋友。无论是富喜典当公司还是徐明安,均知晓高峰的这一特殊身份关系,故高峰在本案借款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始终充当中间人角色。对徐明安而言,高峰有权代表富禧典当公司乃不言自明的事实。首先,徐明安是通过高峰的介绍才从富禧典当公司借得款项;其次,徐明安于2013年11月5日向富禧典当公司的20万元还款以及2013年12月23日追加的20万元借款均通过高峰完成;最后,具体到2014年3月3日涉案50万元实际偿还过程来看,徐明安在武昌区房产局将50万元现金交给高峰清点时,富禧典当公司职工蒋世超并未提出异议,高峰清点完毕后,蒋世超即为徐明安的抵押房产办理了解押手续,此外,高峰在与蒋世超共同离开武昌区房产局时,始终替蒋世超拿着装有50万元现金的手提袋。由此可见,富禧典当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蒋世超对高峰有权代表自己向徐明安收取借款均默示认可。从高峰在武昌区房产局外携款离开后富禧典当公司、蒋世超的刑事报案材料以及高峰到案后的供述来看,高峰携款离开的行为系临时起意,事先与徐明安并无串通,富禧典当公司亦认为自身系受害者。因此,综合全案,原二审判决认定徐明安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北富禧典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宗澄宇审判员 金莉萍审判员 卫逊敏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