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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2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元峰与青岛雨纳制衣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峰,青岛雨纳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2689号申请执行人王元峰。被执行人青岛雨纳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于家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元杰,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元峰与被执行人青岛雨纳制衣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即民初字第51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正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