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威远县人民医院诉被告曾春容、曾玉生、曾春林、曾春芳、游承涛、游程超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远县人民医院,曾春容,曾玉生,曾春林,曾春芳,游承涛,游程超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初2216号原告:威远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李伟,院长。被告:曾春容(死者曾玉林大姐),女,195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界牌镇。被告:曾玉生(死者曾玉林二哥),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界牌镇。被告:曾春林(死者曾玉林三哥),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界牌镇。被告:曾春芳(死者曾玉林六妹),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严陵镇。被告:游承涛(死者曾玉林四姐曾春琴之子),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城镇居民,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游程超(死者曾玉林四姐曾春琴之女),女,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城镇居民,住自贡市自流井。本院在审理原告威远县人民医院诉被告曾春容、曾玉生、曾春林、曾春芳、游承涛、游程超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远县人民医院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威远县人民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威远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3元,由原告威远县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邱仕强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古江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