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原告甘州区碱滩镇碱滩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魏宏、田晓燕、魏文桂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州区碱滩镇碱滩村民委员会,魏宏,田晓燕,魏文桂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233号原告甘州区碱滩镇碱滩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天峰,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发军,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宏,甘肃临泽县人,住临泽县。被告田晓燕,甘肃临泽县人。被告魏文桂,甘肃临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州区碱滩镇碱滩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魏宏、田晓燕、魏文桂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田晓燕、魏文桂均下落不明,本院告知原告应交纳公告费用后,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马进荣代理审判员 孙秀芳人民陪审员 朱金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邸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