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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敦化市金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某某、吴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市金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孙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58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金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韩章大街北海湾酒店534室。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金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某某、吴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已扣留被执行人吴某某在敦化市行政执法局全额工资收入,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敦民初字第274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延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