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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民初138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怀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经济开发区浩顺家用电器批发部、经济开发区翔睿电器商行、刘师江、何红兵、刘发江、彭南京、杨文旭、谢卫兵、罗艳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浩顺家用电器批发部,经济开发区翔睿电器商行,刘师江,何红兵,刘发江,彭南京,杨文旭,谢卫兵,罗艳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1383号之三原告:怀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瑞初,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补新泉,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苗族,系怀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娟,女,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系怀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经济开发区浩顺家用电器批发部。经营者:刘师江。被告经济开发区翔睿电器商行。经营者:刘发江。被告:刘师江,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何红兵,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发江,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彭南京,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文旭,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谢卫兵,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罗艳飞,女,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怀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经济开发区浩顺家用电器批发部、经济开发区翔睿电器商行、刘师江、何红兵、刘发江、彭南京、杨文旭、谢卫兵、罗艳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怀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经济开发区浩顺家用电器批发部、经济开发区翔睿电器商行、刘师江、何红兵、刘发江、彭南京、杨文旭、谢卫兵、罗艳飞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诉讼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共计12800元,由原告怀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玲人民陪审员  刘华成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梅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