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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朱希增与赵艳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希增,赵艳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276号原告:朱希增,男,1929年8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吉林市龙潭区大同路37-42号,经常居住地吉林市龙潭区华丹街新源小区6号楼1-5-15号。委托代理人:李晓红,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艳辉,女,1954年12月19日,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遵义西路鹏程花园小区8号楼3单元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希增诉被告赵艳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希增因与被告赵艳辉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希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00元,减半收取437.50元,由原告朱希增负担。审 判 员  刘静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