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许允伟与浙江锐博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允伟,浙江锐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39号申请执行人许允伟。被执行人浙江锐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宣亮。申请执行人许允伟与被执行人浙江锐博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德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7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37000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正在评估拍卖中,因一时难以处理变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21执39号案件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拍卖成交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许建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徐 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