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祥,宋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811号申请人于祥,男,1965年10月28日生,满族,非农业,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楡州中路***号。公民身份号码1326241965********。被执行人宋新民,男,1965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杨树岭镇耿家沟村*组。公民身份号码132624196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038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对(2016)冀0823执8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823执8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商玉凤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西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