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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21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沈某与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21民初169号原告沈某,农民。被告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与被告艾某诉讼中自愿协商离婚事宜,并向本院请求撤诉,且出具了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张黎辉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桂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