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21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沈某与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21民初169号原告沈某,农民。被告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与被告艾某诉讼中自愿协商离婚事宜,并向本院请求撤诉,且出具了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张黎辉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桂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