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辖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青岛钰佳源机械有限公司诉青岛钰佳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钰佳源机械有限公司,大丰市浩朋织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辖初字第1681号原告青岛钰佳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西村。法定代表人代振海,职务经理。被告大丰市浩朋织造厂,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桥镇大桥村*组。法定代表人顾旭章,职务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钰佳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钰佳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青岛钰佳源机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院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确,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本案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大丰市浩朋织造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大丰市浩朋织造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文杰审判员 韩福利审判员 庄美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展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