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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王文、杜振广与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国权、太仆寺旗大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杜振广,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国权,太仆寺旗大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1540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杜振广,男,汉族。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月军,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国权,男,汉族。被执行人太仆寺旗大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芳芳,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文、杜振广与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国权、太仆寺旗大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文、杜振广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欠款674285.00元、执行费9210.9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由被执行人张国权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703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艳冬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朋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