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3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昌图县XXXXXX社与李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XXXXXX社,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384-2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XXXXXX社。法定代表人:王X,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04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4日以(2015)昌执字第38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人李X所有的位于昌图县XX镇XX村4组建筑面积16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的4栋猪舍及四间砖瓦房无产权证及地上附着物,并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19日前履行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李X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对查封物依法由铁岭市拍卖行有限公司经三次拍卖,以609,300,00元流拍。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以609,300,00元接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X所有的位于昌图县XX店镇XXX村四组建筑面积16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的四栋猪舍及四间砖瓦房无产权证及地上附着物,以第三次流拍价609,3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昌图县XXXXXX社用以抵偿贷款。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占有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