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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菲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菲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709号原告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苏州路60号。法定代表人王兵,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希丽,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菲菲,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菲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菲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菲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李培亮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玉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