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昊与洪田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昊,洪田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王昊,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洪田锋,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9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洪田锋在金融机构存款2549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晓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冠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