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5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徐林华与蔡飞明、蔡书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华,蔡飞明,蔡书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5民初8号原告徐林华,男,汉族,1960年10月17日生,住周宁县。被告蔡飞明,男,汉族,1971年10月16日生,住周宁县。被告蔡书交,男,汉族,1947年9月29日生,住周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林华诉被告蔡飞明、蔡书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林华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志宏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昕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