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1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任建超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建超,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任建超,男,汉族,住址:山东省蓬莱市。被执行人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址:山东省胶州市广州北路318号。法定代表人:韩方如,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该案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877号裁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87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