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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郑凯与张兆鑫、栾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凯,张兆鑫,栾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831号原告:郑凯,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张兆鑫,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栾艳,女,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环城北路。本院在受理原告郑凯诉被告张兆鑫、栾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郑凯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为由,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兆鑫、栾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凯撤回对被告张兆鑫、栾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郑凯承担。审判员  陈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