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谷清芹与陈志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清芹,陈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178号申请执行人谷清芹,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志芳,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谷清芹申请执行陈志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志方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陈志方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陈志方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淇滨民小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志方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