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5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河南省登封市阳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奥鑫合金有限公司、河南丰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登封市阳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奥鑫合金有限公司,河南丰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748号原告河南省登封市阳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区,工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7051841-9。法定代表人赵志亮,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奥鑫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工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220926-2。法定代表人贾彦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丰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工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837420-9。法定代表人陈文榜,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登封市阳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奥鑫合金有限公司、河南丰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将被告河南丰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郑州俱进热电能源有限公司享有的7%股权及该股权的收益予以冻结,原告并以中国人寿财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编号:815812016410185000001的保函一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登封市阳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河南丰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郑州俱进热电能源有限公司享有的7%股权及该股权的收益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省登封市阳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学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琳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