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166号原告王某某,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廖柏旺,男,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某,女,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以双方自愿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员 黄勇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罗园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