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培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培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常旭。被执行人何培贤。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培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克民初字第4357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何培贤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