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谢爱军与任彦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爱军,任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81-1号申请执行人谢爱军,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任彦军,又名任艳君,男,1979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谢爱军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2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任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任彦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谢爱军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案件执行费14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当地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局等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执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惠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