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郭世军与银鑫冶金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世军,乌海市银鑫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3执29号申请执行人郭世军。被执行人乌海市银鑫冶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郭世军申请执行乌海市银鑫冶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乌海市银鑫冶金有限公司剩余财产均在其他案件中保全,再无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雄审判员 杨文革审判员 关建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国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