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袁某某、耿红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袁某某,耿红岩,袁保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228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袁某某,女1998年7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耿红岩,女,1959年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袁保书,男,1954年12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郭某某申请执行袁某某、耿红岩、袁保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淇滨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袁某某、耿红岩、袁保书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袁某某、耿红岩、袁保书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袁某某、耿红岩、袁保书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袁某某、耿红岩、袁保书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原广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