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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袁某某、耿红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袁某某,耿红岩,袁保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228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袁某某,女1998年7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耿红岩,女,1959年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袁保书,男,1954年12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郭某某申请执行袁某某、耿红岩、袁保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淇滨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袁某某、耿红岩、袁保书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袁某某、耿红岩、袁保书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袁某某、耿红岩、袁保书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袁某某、耿红岩、袁保书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原广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