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执字第3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通源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久鑫铜业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通源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苏久鑫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346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通源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经济开发区龙华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俊鹏,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久鑫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经济开发区白果南路。法定代表人许海波,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通源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久鑫铜业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发现申请人申请执行依据未明确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四址范围,故本案无法执行,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六执字第34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德建审 判 员  潘振飞代理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