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执5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中琴与陶乃龙、纪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中琴,陶乃龙,纪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514-2号申请执行人刘中琴,居民。被执行人陶乃龙,居民。被执行人纪虹(陶乃龙之妻),居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中琴与被执行人陶乃龙、纪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5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杨建彬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