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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执民字第5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郭艾峰等、杨仲荣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艾峰,杨仲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5020号申请执行人郭艾峰等被执行人杨仲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安梅民初字第0046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仲荣(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仲荣(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仲荣(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杨仲荣(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5的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洪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生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