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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经商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合板石村村民委员会与威海佳霖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合板石村村民委员会,济南佳霖国际经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威海佳霖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威文经商初字第203号原告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合板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合板石村。法定代表人方崇清,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杰,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佳霖国际经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26号5F。法定代表人都兴林,董事长。被告威海佳霖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合板石村西山。法定代表人都兴林,董事长。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合板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合板石村村委)与济南佳霖国际经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佳霖)、威海佳霖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佳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板石村村委的委托代理人李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佳霖、威海佳霖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合板石村村民委员会诉称,2004年12月23日原告与济南佳霖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该被告承包原告的土地,2004年12月23日双方对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了变更和调整,2006年6月8日原告与威海佳霖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又增加了承包面积。2013被告承包的土地被政府征收,被告也未按约定交纳承包费。2014年4月30日书面通知被告解除上述合同,二被告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现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上述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协议已解除。被告济南佳霖、威海佳霖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3日,原告与济南佳霖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原告将本村所有的1560亩山岚发包给济南佳霖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五十年,总承包费210万元,每年42000元。2004年12月23日,原告与济南佳霖签订《文登市文登营镇合板石村村民委员会与济南佳霖国际经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部分条款变更调整和增加有关条款的协议》,协议对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了变更和调整。2006年6月8日,原告与威海佳霖(原合同主体济南佳霖变更为该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在上述合同及协议基础上增加承包面积:土地51.88亩,山岚10亩,同时约定:承包年限49.5年,自2006年1月1日起到2055年6月30日止。土地承包金为20972元(土地51.88亩×400元/亩=20752元,山岚22元/亩×10亩=220元)。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一次交至2008年6月30日承包金52430元,2008年以后每年6月30日前交足年度承包金20972元,乙方逾期不交甲方按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逾期超过一个月,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发包土地,并追求乙方违约责任。被告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共缴纳当年度承包费62972元,但是截止目前被告仍拖欠2014年、2015年的承包费未缴纳,原告遂提出解除合同。2014年4月30日,原告向被告威海佳霖寄发解除合同通知书,书面通知被告解除上述合同及协议,被告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合同、协议、解除合同通知书、邮寄回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被告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共缴纳当年度承包费62972元,但是截止目前被告仍拖欠2014年、2015年的承包费未缴纳,违背了合同约定,原告据此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原告于2014年4月30日向被告威海佳霖寄发解除合同通知书,书面通知被告解除上述合同及协议,被告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应认定被告对解除合同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济南佳霖、威海佳霖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合板石村村民委员会与济南佳霖国际经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文登市文登营镇合板石村村民委员会与济南佳霖国际经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部分条款变更调整和增加有关条款的协议》及与威海佳霖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已解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文昌人民陪审员  王德强人民陪审员  于志海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