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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重庆通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昌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通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昌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00129号原告重庆通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何奕萱,职务总经理。被告李昌鹏。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通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昌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通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通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通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通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通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