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3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8-07
案件名称
王国富与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龙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张谊春、闫厚坤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富,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龙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张谊春,闫厚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3民初301号原告王国富,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龙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第二管理区第四作业站。法定代表人原振江,该公司经理。被告张谊春,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闫厚坤,男,汉族,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龙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富与被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龙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张谊春、闫厚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宝云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王国富于2016年3月2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富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8元,减半收取2369元,原告王国富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宝云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