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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钱雨平与被告夏传俊、普鹏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雨平,夏传俊,普鹏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5民初27号原告钱雨平,男,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正东,江苏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传俊,男,1988年2月14日生,汉族。被告普鹏如,女,1988年9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夏传俊,男,1988年2月14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责人娄为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丽娟,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钱雨平诉被告夏传俊、普鹏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下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凯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雨平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正东、被告夏传俊、被告普鹏如的委托代理人夏传俊、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丽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雨平诉称,2015年6月21日,被告夏传俊驾驶车牌号为苏A×××××的小型客车行至玉塘与原告骑助力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被告夏传俊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诉请赔偿医疗费42830.84元、住院伙补740元(20元/天X37天)、营养费1800元(20元/天x90天)、误工费120000元(20000元/月X6个月)、护理费10225元(住院期间4925元+天X100天/天)、残疾赔偿金148692元(37173元/年X20年X20%)、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500元、拐杖费49元、司法鉴定费1560元,合计310326.84元。被告夏传俊、普鹏如、人保公司辩称,人保公司对事故发生情况和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人保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要求一并处理。夏传俊预付原告现金50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1日,被告夏传俊驾驶车牌号为苏A×××××的小型客车行至本市××东街与原告骑助力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被告夏传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入住江苏省第二中医院,经诊断为右髋臼骨折、右股骨大粗隆骨折、右耻骨下支骨折等,6月26日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7月28日出院,共住院37天。11月20日,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限180日,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90日。原告垫付医疗费32830.84元,人保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夏传俊预赔付原告现金5000元。另查,苏A×××××小客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三责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护理费票据、鉴定报告和收费票据、误工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后果,应予赔偿。被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致残,依法应予赔偿。故原告诉请赔偿医疗费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如下:医疗费42830.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6元(18元/天X37天)、营养费1350元(15元/天X90天)、误工期28992.5元(57985元/年X6个月)、护理费8105元(4925元+60元/天X天)、残疾赔偿金148692元(37173元/年X20年X0.2)、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交通费500元、辅助器具费49元、鉴定费1560元。因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31185.34元。夏传俊赔偿原告鉴定费1560元。因夏传俊已预付原告现金5000元,故原告应返还夏传俊34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钱雨平各项费用合计231185.34元(其中3440元由夏传俊领取,余款由钱雨平领取)。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夏传俊负担(该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的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鼓楼分理处,帐号:10×××76)。审判员  钱凯旋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梦影 关注公众号“”